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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

2020-08-04645 人已阅

章  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  总责

条   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 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,确保行车安全,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,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,特制定本办法。

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。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。


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

条  危险物品运输过程中,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危险物品,采取必要措施,防止危险物品脱落、丢失以及燃烧、 等。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线路、时间、速度方面的规定。途中经停,应当有人看守,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,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。
第三条  严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、超限、超速运输。危险物品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载。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《道路运输许可证》及《危险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》。
第四条  运输 等危险物品的车辆,应为厢式货车,车厢内不得载人,车辆必须安装定位系统,并加装安全防盗装置。
第五条  危险物品车辆运输从业人员,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、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、安全操作规程,了解所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、危害特性、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。严格按照《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》[JT617],《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》[JT618]操作,不得违章作业。
第六条  危险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或者被盗、丢失事故时,驾驶人员、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,说明事故情况、危险物品名称,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和应急措施,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。
第七条 办事处车辆由办事处调度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。
第八条 驾驶员未经车辆调度人员的同意,不得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。
第九条 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外单位的人员驾驶,也不能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危货车辆资格的人员驾驶。
第十条 所有车辆严格执行“定人定车”制度,制定车辆的消耗定额和奖惩制度,定期对车辆的行驶时间(或里程)和维修消耗(如油料、配件、工具等)进行统计、分析、考核和奖惩。
第十一条 车辆应按规定停放,未按规定停车造成车辆受损、被盗的,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,并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考核。